刑事法規
來源:福州刑事辯護律師網時間:2021-05-20 23:28:11
律師普法:在單位犯罪中,如何認定其他直接責任人?
對于單位犯罪,如果實行雙罰制的,不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單位犯罪中如何認定其他直接責任人呢?
一是重要作用說
此種觀點認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只限于為了實現單位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構成單位犯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是單位內部人員;
第二,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是親自實施了單位犯罪行為的人員;
第三,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對所實施的單位犯罪是明知的;
第四,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是在單位犯罪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重要作用是指單位犯罪的骨干分子和積極分子,對單位犯罪的實行和完成,起了突出的作用。對于雖然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實行,但沒有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不宜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是行為參與說
該觀點認為,單位犯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單位成員中所有直接實施單位犯罪行為,具體完成單位犯罪計劃的人。有學者進一步認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授意、指揮、組織下,積極參與和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甚至有觀點認為,雖知行為屬于違法,但受到單位領導或其他人員的脅迫而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人,亦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參照《刑法》第28條脅從犯的規定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述兩種觀點的根本區別在于,參與單位犯罪的所有人員是否都是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應當有范圍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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