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來源:福州刑事辯護律師網時間:2021-05-20 19:33:42
律師解析:委托辯護與自行辯護有什么不同?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
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1、自行辯護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滅的。
任何一個公民只要依法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時取得了自我辯護的權利。
這個權利不需要別人來授權,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為止。
可以說它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辯護權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為自己辯護,因此自行辯護應當得到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尊重。
對于辦案人員、辦案機關來講,只有尊重、保障的義務,沒有限制、侵犯的權利。
2、而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在同一個時間里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這里特別強調“在同一個時間里面”是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同時,在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的共同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因此我們要明確,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永遠只能給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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