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來源:福州刑事辯護律師網時間:2021-05-21 09:12:01
律師普法:緩刑和取保候審二者有什么不同?
1、本質不同:
取保候審: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緩刑: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2、機構不同
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
緩刑: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
相關法規:
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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