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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刑事辯護律師網時間:2021-05-21 08:50:33
企業融資,主要存在哪些刑事風險?
福州刑事辯護律師解答:企業融資不外乎兩種途徑:向銀行融資或者向社會融資。這兩種融資方式如果操作不當,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1、向銀行融資的刑事風險
(1)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向銀行貸款是傳統的主流融資渠道。早年間,由于不歸還銀行貸款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多,因為那時刑法只規定了一個“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必須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貸款企業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證明難度較大。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一個新罪名——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只要有“欺騙手段”,騙用了銀行資金(包括銀行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等),就構成犯罪。
何為“欺騙手段”?以財務賬冊為例,企業大多有兩本甚至三本賬,至少有對銀行的一本帳和對稅務的一本帳,給銀行的報表跟給稅務的報表不一樣就是“欺騙”?膳碌氖,銀行放貸時明知道企業提供的報表不真實,甚至有時候還指導企業如何把報表做得符合銀行的條件,但到貸款還不了時,銀行告企業騙取貸款罪還是一告一個準。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釋對這個罪名的規定是只要騙用過貸款,即使貸款還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業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必須要提供購銷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而這些交易往往是虛假的,這樣就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犯罪了。
(2)信用卡詐騙罪
向銀行融資,除了常見的貸款和開承兌匯票,還有一種是信用卡透支。刑法專門規定了一個信用卡詐騙罪,主要就是針對惡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屬于惡意透支,并且惡意透支只要超過1萬元錢就可以定罪。所以,對于銀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額度和期限,不能隨意透支,也不能無視銀行的催收。
(3)高利轉貸罪
向銀行貸來的錢不能隨便用,尤其不能轉借給別人,真要轉借也不能貪便宜賺利差。那些專門做資金生意從銀行貸款放高利貸的行為不用多說,還有一些企業并不專門放貸,但有時候如果把從銀行貸出來的錢轉借給別人,并且在貸款利息的基礎上再加多點利息,這樣就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
司法解釋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是說賺了的利差有10萬元以上,就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2、向社會融資的刑事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類案件之所以多發,主要是因為社會融資的利息很高,動輒兩三分月息,沒有多少企業能有這樣的利潤去支付如此高的財務成本,最后大多數企業只能是資金鏈斷裂,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一旦企業失信,不但集資對象會去告,擔保人也會去告,因為只要公安機關對集資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資犯罪,擔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擔或只承擔一小部分擔保責任。
目前很多民營企業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處理不好就會造成社會穩定問題,給政府帶來麻煩,那么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這個罪名把老板控制起來,給公眾一個交待,老板最后人財兩失。
無論是向銀行貸款還是從民間借錢,如果把握不好,都會存在刑事法律風險。因此企業要考慮資金周轉償還能力,把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安全邊際內,不能盲目擴張,“借雞生蛋”很可能會“雞飛蛋打”。企業融資負債要保證自己資金鏈不會破,這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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